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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作用与意义

2024-05-31

商标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商标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品牌,从而做出购买决策。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品牌和产品不被混淆或盗用。

商品质量的监督和保证作用:商标可以表示商品的质量,并促使企业维持和提高商品质量。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印象会固化在商标上,形成对商标的信赖感。这种信赖感会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以维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信任。

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清楚认牌购货,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商标寻找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调换。

广告宣传作用: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广告宣传手段,可以通过自身的功能向市场传递信息,沟通生产和消费。商标的使用可以扩大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消费者关注和购买。

财产价值作用: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财产价值。它可以使企业通过使用某一商标并借助其信誉,带来间接的财产收益。同时,商标也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直接带来财产收益。

总的来说,商标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商标的重要性,做好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以充分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那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不同有什么?

一、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不同有什么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下列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产地标记和地理商标有什么不同

产地标记和地理商标的不同:

1、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它标示商品的质量是直接的;商标虽然也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

2、两者在永久性上有区别。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果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两者适用的规则和标准不同。商标适用《商标法》,而地理标志适用原产地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4、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时,原产地标记在货物的通关入境、市场准入、国际名牌的名优效应、打破发达国家的设限、壁垒及调节国际贸易商务谈判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商品的生产者,属于有关地域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而商标则可以转让。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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