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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5个案例,看懂新印花税法

2022-08-1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翁经纬先生,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一文,详细分析了印花税法实施后的主要变化。本文选取其中5个典型案例,帮助纳税人读懂新印花税法。


关于应税凭证和税目税率


《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比如,合同税目备注“指书面合同”,明确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买卖合同税目备注“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具体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案例1:个人张三与甲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乘用车1辆,合同所列金额2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个人张三和甲企业均不缴纳印花税。 

 

案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乘用车20辆,合同所列金额6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由于该车辆买卖合同书立双方均为企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甲企业和乙企业应各自缴纳印花税1800元(600万元×0.3‰)。 


关于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8项法定免税优惠,相比《暂行条例》新增了4项法定免税优惠规定。其中: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案例3:农民李四向丙企业购买复合肥料2吨,书立化肥买卖合同,合同所列金额6000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化肥买卖合同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优惠条件,农民李四和丙企业免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还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案例4:北京冬奥组委与丁企业书立体育器材买卖合同,合同所列金额1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北京冬奥组委免纳该体育器材买卖合同印花税,而丁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00元(100万元×0.3‰)。


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印花税纳税人免征,不是对应税凭证免征,其他书立人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于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税制要素进行了完善,明确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案例5:2020年1月,机构所在地位于A市的戊企业在B市书立了一份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暂行条例》规定,戊企业既可以在A市缴纳印花税,也可以在B市缴纳印花税,易引起A、B两市税务部门管辖争议。《印花税法》实施后,戊企业机构所在地位于A市,其纳税地点即为A市,戊企业在A市以外书立应税凭证,也均应在A市缴纳印花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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