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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经营: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

2022-07-20

7月11日,“中国这十年·海南”主题新闻发布会举行。海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已有180多项自由贸易港政策文件落地生效,海南新增市场主体年均增长40%,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80%,引进外资企业年均增长近120%。


一提起“银滩绿岛珊瑚荟,碧海白沙飞鸥燕”的海南岛,人们很自然就会想起海南热情的阳光。其实,对投资海南的企业来说,与海南阳光一样“热情”的,还有海南税收优惠政策和一系列涉税创新制度。


7月11日,“中国这十年·海南”主题新闻发布会举行。海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已有180多项自由贸易港政策文件落地生效,海南新增市场主体年均增长40%,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80%,引进外资企业年均增长近120%。业内专家分析,这一组数据的背后,与海南税收优惠形成的“磁场效应”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在赴海南投资过程中,应牢牢把握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切实提升涉税管理能力,充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及涉税创新制度,始终做到在“阳光”下经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很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海南自贸港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关注度最高的,是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李磊表示,要准确适用该优惠政策,纳税人须着重把握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三是须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符合要求,是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一个实操风险点。


据记者了解,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的业务类型多、经营范围广、收入来源多,加之其经营策略变化快,使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往往呈现较大的波动。在适用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倘若相关企业在业务安排上不多加注意,可能会出现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达标的情况。


位于海南的Q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仪器设备研发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公司同时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经营管理业务。2020年,Q公司的医疗仪器设备业务取得收入14.8亿元,房地产开发取得收入2.2亿元,物业经营取得收入3000万元,无其他收入,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为14.8÷(14.8+2.2+0.3)=85.5%。由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高于60%,且满足其他条件要求,Q公司可以适用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因市场形势变化,Q公司的主营业务医疗仪器设备业务收入出现下滑,取得收入11.7亿元,房地产业务取得收入1.4亿元,物业经营取得收入2000万元。Q公司为应对市场下行压力,当年进行了大笔投资,取得投资收入8.3亿元。这样一来,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为11.7÷(11.7+1.4+0.2+8.3)=54.2%,不满足占比60%以上的指标要求,也就无法继续适用该优惠政策。


“相关企业应注意,当业务经营及收入结构发生变化时,一定要及时检视自身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切莫带着惯性思维盲目适用政策。”海南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局长柏家舟说,鉴于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相关企业在做出业务重大调整决策之前,例如调整经营范围、处置大额资产、进行大额投资等,有必要提前考量税收因素,深入研判并测算收入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基于此妥善地进行业务安排,确保持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关注实际税负是否超过15%


投资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始终很有吸引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实务中,纳税人在适用该优惠政策时,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方面,该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相关所得;另一方面,纳税人须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并妥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书红告诉记者,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海南某高校一位教授向她咨询,是否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初步测算,该教授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近70万元,实际税负高于15%。王书红进一步询问发现,该教授有约40万元收入为通过在其他省份进行讲课、担任技术顾问等方式取得,其来自海南自贸港的所得实际税负低于15%,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注意区分所得的不同来源,在详细测算基础上,准确适用优惠政策。”王书红说。


在证明材料的准备上,海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伍岳提醒,纳税人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妥善准备社保缴纳相关材料;同时,纳税人还应准备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来说,须提供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用好涉税创新制度:必须在海南实质性运营


除了“给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海南自贸港不断推出的创新制度,也是吸引企业纷至沓来的重要因素。


据记者了解,海南省税务局迄今已推出“无税不申报”、增值税发票申领“白名单”等7项制度创新举措。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书红说,对于赴海南自贸港投资的企业而言,税务部门推出的制度创新和服务创新举措,实际上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源”,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办税成本、防控潜在涉税风险。


采访中,多家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无论是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按照海南税务部门推出的创新制度办税,都应符合一个基本的合规要求——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根据财税〔2020〕31号文件,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许西昌向记者表示,从他们公司的实际经验看,要想更好地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企业一方面应当在自贸港设立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确保实际管理机构、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等位于自贸港;另一方面,企业应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保职工在自贸港工作;同时,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应当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账户开设在自贸港;此外,企业还应确保相应资产、营业收入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并切实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据记者了解,海南省税务局推出的部分制度创新举措,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设置了必要的条件要求,倘若纳税人能提前主动了解相应条件,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则可以更高效、更顺畅地享受制度创新举措带来的极大便利。例如,要想适用海南省税务局推出的“无税不申报”制度,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不能适用;二是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三是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不能适用。倘若纳税人不加以了解,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盲目适用“无税不申报”,很可能产生风险。


着眼全岛封关运作:提前做好业务和税务规划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将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海南省省长冯飞在7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围绕封关运作准备工作,海南已经确定了任务、项目、压力测试“三张清单”,将在2024年底前完成全岛封关所需的口岸规划与建设、非设关地布局与建设、税收政策安排等任务。业界专家表示,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及时加强对自贸港未来税收制度变化趋势的研究,做到未雨绸缪。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后要实施零关税政策和“五税合一”销售税改革,记者采访的多家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此表示非常关注——这些改革将为相关企业带来利好,同时将对其产业链上下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结合我们企业以往的经验看,要想更迅速、更充分地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需要提前调研与分析,并妥善做好业务和税务规划。”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许西昌说,着眼全岛封关运作后的税务安排,他们一方面结合海南自贸港现行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鼓励类产业目录等,研判未来海南自贸港产业鼓励导向及零关税政策范围可能发生的变化,寻找潜在的投资方向,提前对部分产业进行调研,以便后期能迅速进行投资部署;另一方面,对于未来实施销售税改革后与自贸港外境内企业的税制衔接问题,他们与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确保后期能高效地展开研究和协商,以促进生产经营稳定。


实际上,无论海南自贸港的税收制度未来将发生怎样的变化,税务合规都是始终不变的重要要求。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强法治”要求,税务部门将始终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持续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企业赴海南自贸港投资,在沐浴丰沛的税收‘阳光’的同时,也须做到在阳光下经营,切实为自贸港建设出力。”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书红表示,只有始终守牢涉税合规底线,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自贸港未来税制变化趋势,也才能真正实现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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