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可享税收优惠 需关注四个要点
2022-03-15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政策享受的纳税主体、设备范围及税前扣除方法等进行了具体明确。本文以案例形式对此详细解析,并提示享受该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在实操时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等现行政策的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把握政策执行要点。
案例
A公司是生产新型材料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800人,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6亿元。2022年2月购入一台电子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576万元,增值税税额74.88万元,并于发票取得当月按规定勾选抵扣。该台电子设备的折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如果购入的是折旧年限为5年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其折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及相关税费;不考虑资产的净残值。
分析
看清三个界定条件
12号公告明确享受加大税前扣除力度的纳税主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并区分三种类型分别界定标准。
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上述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三种类型设定的各项条件间均使用“或”,纳税人只要符合所列条件之一,即可适用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此外,若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需要关注行业的确定。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上述行业业务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设备器具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应在50%(不含)以上。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考虑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结束以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上述判断,A公司属于12号公告界定的中小微企业。
掌握四个要点
12号公告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等现行政策的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把握政策执行要点。
一是准确把握2022年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所谓“新”,是新增的意思,注意并非要求购入的资产是全新的,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所以强调“新”,仅为区别于企业原有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购进的,故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作为“购进”情形,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现行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指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并不包括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其他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情形。
二是准确把握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一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54号文不再限定行业,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比54号文,适用12号公告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要求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此处需注意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如不满足12号公告设备器具加大税前扣除力度政策,可考虑是否符合54号文等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购入电子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74.88万元允许抵扣,故该项设备的单位价值为576万元,超过500万元,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12号公告加大税前扣除力度的优惠政策。
三是准确把握“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减半扣除”。
12号公告加大税前扣除力度政策,区分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减半扣除两种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次性税前扣除”即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此种税前扣除方法仅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
所谓“减半扣除”是将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在新购置当年,即2022年予以税前扣除;但其余的50%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在剩余折旧年限内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减半扣除”政策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对于设备器具剩余50%部分的价值部分可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符合现行加速折旧政策的,也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上述分析,A公司购入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可以选择适用12号公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如果购入的是折旧年限为5年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则可以选择适用“减半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得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四是准确把握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均可享受。
根据“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企业选择适用设备器具加大税前扣除力度优惠政策的,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
案例中A公司设备的购入时间为2022年2月,虽然在2022年度,但却在12号公告出台之前。公告已就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考虑公告发布于2022年3月份,对于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故A公司可以对其2022年2月购入的设备选择适用12号公告加大税前扣除力度的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是税务总局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适用范围尚未包含12号公告有关内容。
A公司购入电子设备的单位价值576万元,且折旧年限为3年,可以按照12号公告规定,在202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参照54号文等政策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可填报如下:
如果A公司购入的是折旧年限为5年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则2022年度可以税前扣除288万元(576×50%),余下50%部分的288万元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在剩下4年内分期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2020年12月30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其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8-17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适用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等特定政策的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目前尚未包含12号公告有关内容,需待申报表修订后按规定填报。
提示
A公司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12号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如A公司2022年度新购置的电子设备,若购置当年未按规定选择适用12号公告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就该项设备选择适用加大税前扣除力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