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2年,这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附原法规)
2022-01-24
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主要延续政策包括:
1.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 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4.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5. 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6. 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原政策为:《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7. 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8. 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9. 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10. 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11. 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原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