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东、湖北等多地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先纳税申报再做变更
2021-09-27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01
全国多地明确
个人转让股权新政
近期,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目前已有北京、广东、天津、湖北、湖南等多地明确,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3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明确要求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先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2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重点稽查的行为!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4.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5.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6.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7.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8.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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