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账簿,忽视这7个问题,小心被查
2018-10-25
1、公司成立后,需要多长时间内设置账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会计原始凭证怎么才算有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支出实际发生。如果业务本身是虚假伪造的或者与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不一致,就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常见的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有:合同或协议、出库单或发货单、运输单、领料单、退料单、销售清单等。
证明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有: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在计提资产折旧时,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要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3、哪种情况视同会计账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4、会计凭证摘要该怎么填写?
摘要与业务真实一致,说清楚部门、经办人、经办事项,凭证摘要填写要简洁明了,一事一记,对于反复发生的经济事项,需要注明时间,防止发生漏记、重记且便于账务查询。
5、销毁会计凭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4、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现金凭证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是否按本单位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连续编号,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7、哪些个体户需要设置简易账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