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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又出新规?税务局提醒,这些涉税风险要注意!

2020-07-31 金账师

 有些企业图方便,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直接把合同价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实际负责人,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


广东珠海某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负责人陈某、张某某、曾某某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 张某某、曾某某与陈某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主要使用周某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经税务部门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支付工资等行为,可能引发哪些涉税风险?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内部的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小编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2020年7月1日起,公转私10万元起将被重点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起实施,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注意:单笔超过算,单日多笔累计测算。也就是通过小额拆分行不通的。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财务风险是一种信号,也是衡量企业生存的尺度,能全面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税务管理环境,企业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做好财务核算,规范税务管理。